“这一点很关键,如果他回答说是香港地区公民,日本法院可以裁定说日本与香港间的一切赔偿问题已经通过1951年签订的,英国为签字国之一的旧金山对日合约一揽子解决了,遗留问题可向英国交涉,那就麻烦大了。”叶鸣向记者解释说。
那时,中日关系尚未正常化,也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只要陈洽群能够证明自己中国大陆人的身份,“中威”的诉求就合情合理。
为了证明身份,陈洽群通过原“中威”法律顾问、上海市轮船业公会理事长魏文瀚,将自己的诉求辗转送到了周恩来的案头。
正值文化大革命初期,但陈洽群的这封信并没有被日理万机的总理搁置。周恩来亲自指示有关部门支持“中威”诉讼,并称在必要时可将“中威”案作为“人民外交”处理。
“人民外交”是当时大陆外交史上的独创,周恩来认为民间赔偿诉讼不能停,因为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日本谁真心对我们好”。
有总理的批示,一切都很顺利,外交部领事司在与英国驻华使馆商谈后,立刻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干脆利落地办完了陈洽群的身份及亲属关系的证明手续。
到此时为止,陈洽群和律师团都认为,“中威”已经稳操胜券了,似乎大局已定,余下的事情就是结账付款的问题。
然而,日本法院宣判的结果,令所有人瞠目结舌。
“时效灭失”
1972年2月26日,“中威船案”第十庭在日本法院开庭。
当陈洽群向法官当庭交上自己的身份证明时,已经和被告人坐到一条板凳上的东京简易裁判所以身份审核需要时间为由,推迟了应在当日做出的审判。
在之后的两年里,东京简易裁判所以各种奇怪的理由一再推迟审判时间,直到1974年10月25日,即本案在东京涉讼第十个年头,法庭作出了一个令所有人都震惊万分的审判:宣称本案因“时效灭失”而了结,原告败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宣判结束,陈洽群差点气晕过去,“中威”一方一片愤怒指责之声。旁听席上的日本新闻记者都忍不住向法官提出一系列责难性问题,被告和法官不得不狼狈退庭。
事实上,在案件庭审期间,日本政府曾提出“时效灭失”的问题,他们的理由之一是:日本国于1946年颁布的《战时赔偿特别措施法》第17条规定,“在战争期间遭受损失的日本公民,应在本法颁布后的两年内,向有关当局报告以求补偿,逾期者此权利丧失。”
日方说“中威”未在1948年以前向日本政府请求赔偿,故求偿权丧失。
“这个条文写得非常清楚,只对日本国民适用,怎能用在居住在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上?”叶鸣说。他认为,日本法院不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裁决,而是以“时效灭失”为由,阻止“中威”在日本继续对原承租人大同公司索赔诉讼,其实是想借此案,堵住中国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索赔日本侵华战争期间中日民间纠纷损失的口子。
“这是别有用心的违法裁判。”他说。
更不可思议的是,这个在当时备受瞩目的船案公判之后,东京的所有报刊电台都未作一字报道。
“审判结束后,日本法院不仅向新闻界封锁消息,还在他们公开发行的涉外案件汇编上,将这桩举世瞩目的中日民间赔偿大案抹得一干二净。”叶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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