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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移山:"民国船王"家族对日本索赔77年始末

作者:大同  来源:新华网   更新:2016-4-27 12:25:48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公判后第十天,义愤填膺的陈洽群在日本律师团和东京华侨总会的支持下,迅速上诉至东京高等裁判所。东京高等裁判所的法官们,在作了许多调查并召集双方律师就“时效问题”争论研究多次以后,告知陈洽群“此案关系政治,须等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字后方能解决。”


面对这样的结果,作为陈家代理律师的绪方浩也只能沉默不语。


等待——对已经为船案花费了60万美金,年过半百,头发都已花白的陈洽群来说,就像是一口深不见底的枯井。


等待中,中日关系正在逐渐走向缓和。


1978年,邓小平访问日本,陈洽群作为香港代表,受到日本华侨总会邀请,任欢迎委员会委员。同年10月,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但是,陈洽群也同时收到了有关方面的消息,告诉他“不宜争讼”、“可循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


经过了几十年的诉讼,陈洽群已经深知这起经济案件,掺杂了太多的历史、政治因素,他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被“别有用心”地使用,不但不利于索赔的结果,甚至会有政治影响。因而,陈洽群言行谨慎。


陈洽群有很多关系在台湾,又与蒋纬国私交很好,台湾每年都给他发请帖,邀请他去,十几次邀请他一次也没有接受过。


有一次,到日本去的飞机出了问题,停在台湾中正机场,台湾方面知道他在飞机上,请他下飞机,但是陈洽群没有下飞机。


几十年间,陈洽群虽然已被“中威船案”拖得精疲力尽,但他始终对自己的祖国抱有深深的爱和期待。


1985年7月26日,这个等待了一辈子的老人突发脑溢血,从此半身瘫痪,语言能力丧失过半。两年后,缠绵病榻的陈洽群正式出具委托书,指定长子陈震、次子陈春为自己合法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日本国和香港地区,享有“或提起诉讼或采用任何其他法律手段”,“普遍地、全面有效地配合协助中国法律事务公司律师为船舶索偿案而进行的一切有关工作”的所有权利。


1980年以前,陈春一直住在上海。从他15岁开始,便常常给在香港的父亲写信,总共写了588封,内容几乎都是关于“中威船案”的。


从少年时起,他和哥哥陈震就是陈洽群有意培养的诉讼接班人了。


陈洽群病重之时,这一马拉松式诉讼的接力棒,正式交到了陈家第三代的手中。


“主体”纠纷


1987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生效实施,陈家人又有了一个新的索赔路径。


《民法通则》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这也就意味着,已经在日本法庭被“判了死刑”的“中威船案”,终于可以在中国本土受理了。


得到这个消息,陈春立刻来到中国法律中心香港分公司,聘请任继圣、高宗泽、司玉琢、宋杨之和江山为代理人。


任继圣、高宗泽都曾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司玉琢曾是大连海事大学的校长,宋杨之和江山在当时也都已是知名律师。这几位当时法律界的“大咖”,构成了后来56人律师团的基础。


据媒体报道,时任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的任继圣先生担任律师团团长,高宗泽先生担任副团长。当时“中威”律师团的豪华程度,只有文化大革命后对“四人帮”的审判能与之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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