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巨额赔偿金,陈春曾明确解释说:“我们提出这么多的(赔偿)数字不是没有理由的。我们请了专门做海运海事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我们在1995年的第四庭上派代表到法庭,出具了被告应对原告的赔偿费用,测算到1995年11月30日,应该赔偿312.7亿日元,根据当天外汇市场的牌价,折算合3.12亿美元。”
第二庭上,对方律师又就“主体资格”问题再次发难,对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洽群去世后变为陈春、陈震个人继承及他们是否有权参加诉讼提出质疑。
“中威”一方当即反驳道:中威轮船公司是个人独资创办的无限责任公司。换言之,公司就是个人的商业登记,其全部权利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由陈氏家族的后代层层继承。
陈顺通的遗嘱,给了原告方有力的证据支撑。对于主体资格的争论,一直持续到第二次开庭即将结束时。最终,法院认为陈家兄弟合乎主体资格,其部分手续不全可予补办,不碍庭审进行。关于“主体资格”五年的拉锯战才告一段落。
当年5月15日第三次开庭,原告向法庭陈述了“中威”拥有自己权利的历史过程,当庭提交了两份重要证据——1940年9月4日及1959年5月10日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的两封信函。
这不仅清楚说明了“中威”一直拥有自己的权利,而且说明了“大同”对“中威”的欺骗行为。
“1940年的‘通知函’中,‘大同’对陈顺通说两艘船被日本海军征用,实际上其中一艘(顺丰)在1938年就沉没了。这是明显的谎言。”叶鸣说。
原告的证据如此充分,被告却向法庭提交了陈洽群当年诉日本政府索赔材料,要求法院以此为据否定陈家现在对被告的索赔。
被告用陈洽群在日本起诉时提供的在美国存档的资料,想证明两船已经于1937年8月22日被日本海军“捕获”,以示其由于不可抗力而免责。
这是明显的狡辩,而且,被告无法当庭提供任何支持有关其反复声称的两轮被日本海军“捕获”应有的文件和证据。
三审又无果而终。
1996年5月20日的第四次开庭,叶鸣作为主辩律师出庭。那次的庭整整开了9天。
庭审最后,被告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责任,愿意做出补贴。
从陈春第一次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至此,又过去6年,巨额赔偿的前景才刚开始明朗起来。
在这个最关键的时刻,突然又“节外生枝”地出现了另外一场争斗——来自陈家内部的“遗嘱战争”。
尘埃落定
第四次休庭后,叶鸣他们都觉得情况很好,只等法院9月宣判,大家都认为,“中威船案”终于能够有个了结了。
就在这时,陈春收到了他叔叔的起诉书,说陈洽群伪造陈顺通遗嘱,要求重新分配陈顺通的财产。
从媒体已有的报道可知,“船王”陈顺通育有三子,除幼子17岁早逝外,还有长子陈洽群和一个弟弟。
“这个‘案中案’非常重要。如果陈洽群的弟弟胜诉,这个案子就打不下去了。”叶鸣说。
“船王”陈顺通的中威轮船公司,是当时最大的个人独资公司,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个体户”。
责编:朱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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