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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起诉淘宝卖家“日本代购”要求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作者:佚名  来源:法制网   更新:2018-6-8 17:18:18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法制网讯(通讯员 赵建荣 艾家静)小李在淘宝网上的一家减肥产品特卖店购买了四千余元“日本代购”的酵素减肥产品,到货后卖家一直拒不提供相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之后小李又发现产品页面上标注含有不能用于普通食品原料的银杏叶成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四万余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代购定义,被告也未举证证明产品系境外购买,故不属于代购商品;同时,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当庭拆封,无中文标签、说明


庭审过程中,小李当场拆封了涉案产品。可以看到,产品外包装并没有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等信息,日文显示有“食品”的字样。


“去年9月底,我在被告的淘宝店购买了酵素减肥产品,标明是日本代购的,每盒大概三百元左右。”付款当日,商家即安排发货。发货地点显示为湖南省湘潭市。10月初收货后,小李即向卖家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但其拒不提供。另经法院查明,涉案产品介绍中显示所在地日本,原料中含有“银杏叶”。


再查明,2017年7月25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淘宝网代购商品发布规范的公告》,其中载明“本公告适用于淘宝网所有发布代购商品的卖家”,“本规范所称代购,是指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该商品为非现货)的服务”,“非现货即海外代购,是指商品实际始发地为境外区域,且卖家购买时间及物流走件记录需在买家拍下付款后”。


发货地非境外不认定为“代购”


小李购买的酵素产品究竟属不属于代购?此案的承办法官指出,淘宝公司对在淘宝网上的“代购”商品进行规范,明确代购是指卖家接受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该商品为非现货)的服务。本案中,被告所售商品并非在原告拍下付款后采购,产品的发货地为湖南省湘潭市而非境外,被告所售产品并不属于代购,且被告未提供任何关于涉案产品系从境外代为购买的证据,故不应认定为代购产品,而是属于公开上架销售供消费者选购的商品。


至于这样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办法官表示:首先,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本案中,涉案产品不属于代购产品,被告将产地为日本的产品上架销售,应当提供进口食品的海关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否则不能销售。其次,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及说明书,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标识和说明书的强制要求,所以认定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根据卫生部此前下发的文件,银杏叶、黄芪等原料仅限用于保健品,未经安全性评价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涉案产品则介绍显示成分含有银杏叶,且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保健食品批号,日文显示有“食品”的字样,故应当属于普通食品,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有义务亦有能力识别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显然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原告诉求于法有据,遂判决予以支持。


法官连线:对于打着“代购”旗号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应擦亮双眼,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安全食品。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尤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应加以适用,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凭证,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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