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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农地流转制度的启示

作者:未知  来源:资源网   更新:2010-1-25 21:35:49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一、日本的农地流转制度

    日本与中国的农业虽然处在不同的发展水平上,但在农业生产组织结构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都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规模狭小;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等。要合理的把握日本的农地流转制度的特点,首先我们要了解以下日本的土地制度的变迁。

    (一) 日本农地制度的改革历程

    对于日本农地制度的改革,关谷俊作在其著作《日本的土地制度》一书中有详细的介绍,大体来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自耕农体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专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通过土地改革,日本确立了自耕农体制,自耕农在总农产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产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日本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据统计,1950年,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公顷,其中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77.5%,2公顷以上的农户不到3.5%。

    第二阶段,放宽土地所有权流转限制,提倡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鼓励扩大土地占有规模。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标志着日本农业政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其主旨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削除农业与其他行业存在的生产力差距,削除农业人口与其他行业人口的收入差距。为实现这一目标,该法也采取一些措施有选择地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鼓励扩大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在1962年的《农业基本法》修正案中出台。修订后的《农业基本法》允许农民拥有农地的量超过1952年《农地法》规定的3公顷限制,但其条件是:这些农民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劳力。该法也允许离开村庄去城里的农民将其土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耕。这些合作社可以成立公司,而这些公司也可以购买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但有两个规定:一是股份公司不得购买农地;二是这些小规模的合作社也必须像自耕农家庭农场那样进行农业生产。在这些法律法规下,1950—1964年间,日本的农业年增长率为4%,高于大多数国家的农业增长率,也满足了当时由于人民收入提高而对食物消费需求的增长。

    第三阶段,农地改革的重点由所有制转向使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随着日本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20世纪60-70年代,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开始由鼓励农地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集中经营和作业的新战略上来。70年代开始,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

    (二)日本农地流转制度现状、特点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改革,日本形成了以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目前,日本全国土地65%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所有(其中多数为森林和原野)(关谷俊作,2004)。在农地流转方面,日本的土地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不断完善农地制度,促进农地流转。通过废弃限制农地租佃关系的法规来促进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倡导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日本于1970年和1982年又对《农地法》进行了第二、三次大修改,放宽了对农地租赁的限制;承认离农者有出租土地的权利;废除佃农土地转买等权利;提高农户占地最高限额;取消了地租最高限额。198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用地利用增进法》,其主要内容是:一是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二是以地域为单位,组成农用地利用改善团体,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三是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以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农地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1980年的租赁田比1970年增加了30多倍,1986年又比1980年增加50%,达5万公顷。

    2.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促进农地流转。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合作,加入和退出农业合作组织有一定的程序。组织内部实行统一经营,统一购买大型生产资料,有共同资产,统一分配。农业合作组织可以使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经营,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与大工业、大市场经济体系吻合度高,因而得到政府的大力资助。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地租借转让的桥梁,它们接收与租出的农地,再将这部分农地租给欲租入者。通常租借期为10年,10年租金由合作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给农地租出者,而租入者则按10年分期向合作经济组织支付租金。作为中介,合作经济组织所需资金则来自于国库补助金。一次性获得10年期的租金,作为奖励土地耕作权租赁转让的制度,它为不愿放弃所有权,但无力保证农地有效利用的农户找到了出路。

    3.认定农业者制度,保证农地流转的方向。通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以及市町村、农业委员会和农协来促进农地流动是近些年日本农地工作的重点,但促进流动的方向并不是随意的。尤其是1993年《农业经营基强化法》制定之后,农地流动的方向主要是向“认定农业者”集中。“认定农业者”指那些在改善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规模上有积极性的农业经营者,由市町村进行选择和认定,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人水平,培养掌握现代技术的农业经营接班人。想获得认定农业者必须制定农业经营改善计划,如果未达到预定的计划目标,认定农业者资格即被取消。市町村按照经营基盘强化的基本构想对其计划进行评价,被认定即为认定农业者,他可获得农地方面优惠的政策支持。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政府的积极作用

    从日本的农地转移特点来看,在日本的农地转移中,无论从政策的制定,农业法规的出台和修改,还是在实际流转过程中对中介组织的支持及对农民的保护,政府都担任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借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首先,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前提下,对现有的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培育农地流转的法制环境。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诸如《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还缺乏权威的法律依据;对流转的形式、土地使用权人与集体的利益分配及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准入等都必须制定明确且具体的法律法规。其次,政府要为农地流转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政府在农地转移中,要明确自己的位置,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该严格执法的地方决不手软,该宽松的地方也决不能过多干预。最后,政府要提供适当的财政补助措施。农地的转移过程中,农民或多或少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对于农民来说可能是致命的,所以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助,以促进农地的流转。

    (二)农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中介作用

    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农协)作为农业的最广泛组织,成为了农地流转过程中最重要的中介。他们不仅促进了农地流转的速度、效率,而且保证了农地流转的成功率,为农民提供了保障。当然,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合理发展需要国家从立法、政策上提供保障和扶持。

    (三)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

    由日本经验来看,作为农地流转的市场主体,农民自身素质是非常重要的。他们懂得合理利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他们加入了农民合作组织,通过组织的力量完成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这些都是值得我国的农民学习的。具体来说,提高农民的素质,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首先通过政府加大教育力度,另外,就是农村合作组织的帮助也应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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