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分割体制下的日本电力
2001年3月12日,我们代表团正式开始了国外电力考察之行。第一站是日本,我们在日本逗留了五天,没有安排任何娱乐和休息。在这五天中,接待我们的是日本国家电源开发公司(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mpany, EPDC)。
在日本,我们首先听取了日本国家电源开发公司国际部负责人介绍了日本电力改革与发展以及该公司的情况,并参观了中控室,还向该公司企划部咨询了有关电力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随后我们拜访了日本电力的主管部门——经济产业省(这个部门在2001年以前叫通商产业省),了解了日本电力体制改革情况,并参观了日本中央供电联络所和日本电气事业联合会等单位。
在此期间,为了进一步了解日本的电力体制,我们还专门拜访了九大电力公司中的中部电力公司以及九州电力公司。通过对这些机构和公司的拜访和考察,我们对日本的电力体制有了深入的了解。
一、日本的电力产业结构
日本的模式是多家电力公司按地区分别垄断。在实行电力自由化改革之前,日本的电力体制沿袭自二战盟军最高司令部在1951年下达的一个命令——将日本列岛(不包括冲绳地区)分为九大区域,分别指定一家企业承担发、输、配、售业务,这奠定了目前日本九大电力各自垂直一体化垄断运营的基础。这九大电力公司分别为北海道、东北、东京、北陆、中部、关西、中国、四国以及九州。1972年,冲绳电力公司成为日本第十家电力公司。这十家电力公司皆为私营的上市股份公司,管理体制上实行总分公司形式。
1952 年,为了推动电源建设,政府和九大电力公司投资成立了国家电源开发公司,负责大型水电站和火电厂的建设和运行;1955年,九大电力公司和电源开发公司又共同投资建立了日本原子能发电公司(Japanese Atomic Power Company, JAPC),负责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行。国家电源开发公司EPDC和原子能发电公司JAPC的装机容量均在200万千瓦以上。此外,日本还有一些县营电力公司和发电公司,有点像中国的县级农电公司。
为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运行,1958 年日本成立了由九大电力公司组成的类似于中国中电联的“中央电力协议会”,主要负责各公司间的运行协调工作和研究共同发展计划,并下设“中央给电联络指令所”。该部门如同中国的电力调度中心,主要负责跨地区的电力调度工作。除中央协议会外,电力协议会还设有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地区协议会。
管理电业的政府部门是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类似于中国发改委,主要是依据电力事业法负责颁发电厂建设许可证,制定电力管理规章和制度,审批电价调整方案,协调燃料供应和电力平衡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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