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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十八年反思与展望 日美德电力考察随想

作者:刘纪鹏  来源:和讯网   更新:2016-4-27 11:58:48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二、日本电力自由化改革


由于日本地价昂贵,一次能源依靠进口,加上国际汇率的影响,这些因素相叠加造成日本电力成本过高,与国外的电价差距过大,日本电价在OECD国家中是最高的。


1994年,日本国内以企业界为代表要求解决电力成本过高和缩小国内外电价差距。在全球各国电力改革潮流的影响下,日本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开始尝试电力自由化改革,主要是通过引入竞争,放松管制,降低电价。


随着电力自由化改革的启动,日本的能源政策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3个E”,即Energy Security(确保安全的能源供给)、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环境保护)和Economic Growth(经济的持续成长)的基础上增加了第4个“E”,即Efficiency(提高效率)。


总体来看,日本的自由化改革首先于1995年12月在发电侧实施了趸售(批发)自由化改革;之后又于2000年3月在售电侧确定了零售供电的参与条件,并进一步实施了对用户的零售自由化。


日本从发电侧和售电侧入手启动电力自由化改革对我后来提出要在中国进行 “放开两边,管住中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和中国应当组建售电公司有很大的启发。日本的改革措施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方面:


(1)发电侧的自由化改革主要是指发电市场的趸售自由化,起始于日本《电力事业法》的首次修改。1995年, 日本首次修订了1964 年颁布的《电力事业法》, 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放开发电侧市场, 引入独立发电商 (Independent Power Provider,IPP);在电力批发市场引入竞价机制。具体的措施有以下两点:


①引进独立发电商IPP,增加发电侧竞争。电力公司对新建电源项目,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筹措电源。该招标制度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参加投标的电源是指在7年以内开始运行的中小规模的火力电源;第二,供电规模超过1000千瓦,供电期间在10年以上或者供电规模超过10万千瓦,供电期间在5年以上;第三,电力公司招标时,提示上限价格(可回避原价);第四,电价等其他供电条件事后须呈报通产大臣。电力公司对IPP所生产的电源须按照合同规定实行全部趸售。原则上独立发电商IPP不能供电给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ower Producer and Supplier, PPS),这一限制一直到2012年1月经济产业省才予以放宽。此外,独立发电商IPP也不能直接供电给用户。


实际上,日本的独立发电商IPP主要是有经营自家用发电厂经验的大企业比如炼铜、炼油企业投资的,主要是因为日本独立发电商IPP的建设资金是由母公司筹资或担保筹资的,而大企业有现成的土地可供建厂、资信等级高,因而可以获得相对优惠的融资条件。


②放宽对独立发电商IPP利用电力公司的输电线向其他电力公司送电的“趸售上网”的限制。规定独立发电商IPP可以利用电力公司的输电线向其他电力公司送电,只需支付大约为2.7日元/千瓦时的过网费。若电力公司不恰当地拒绝趸售上网的申请,通产大臣有权命令上网。


(2)售电侧的自由化改革。1999年,日本出台了第二次修订的《电力事业法》, 并于2000年3月21日正式实施,由此开始了售电侧的自由化改革。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改革:零售供电和用户的零售自由化。


①在零售供电方面,主要是设立特定电力企业。其规定,拥有能够满足供电地点用电需求的发、输、配电等设备并能提供比负责该区域供电的电力公司更好质量服务的“特定电力企业”可获得通产大臣的批准,对某一“特定的供电地点”负有供电义务,而电力公司不再对该地点负有供电义务,但当因设备原因电力不足时,可根据获得通产大臣认可的“补充供电合同”由区域电力公司提供备用电力。


②用户的零售自由化改革主要是指大宗用户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供电商。大宗用户是指从电力公司的特高压线路受电,并在1个用电地点(1座建筑物或1个厂区内,也可以是相邻的几家工厂、业务关联性较高的区域)所使用的最大电力原则上为2000千瓦以上的用户,但冲绳是从电力公司的60千伏以上的输电线路售电的用户。这些用户的用电需求定义为“特定规模需求”,约是10家电力公司售电量总额的30%。


为了增加售电侧的竞争,与客户的“特定规模需求”相对应,日本设立了“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Power Producer and Supplier),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电力零售商”,从事电力零售业务,与电力公司竞争,争取终端客户。自由化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电力公司或者电力零售商向其供电。


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主要是拥有自备电厂的钢铁企业、石化企业等大型企业,其电源筹措只有少量自供,主要来自外购。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可以向10大电力公司购电,也可以购买自备电厂剩余电量。


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无自己的电网,因此需要利用电力公司的电网向自由化用户供电,这是它与特定电力公司的一个区别。为了保证电力公司和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在零售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日本制定了上网托送制度,即要求电力公司以过网税的形式拟定过网费并呈报给通产大臣。过网费由各电力公司自行设定,要保证收回必要的成本,同时又使所有公司公平使用输电线路。


实际上,独立发电商IPP与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有很大的区别,如表6-1所示。


除此之外,日本还有一类电力实体,即企业自备电厂,其电源主要供自己使用,剩余电源可以卖给10大电力公司,也可以卖给PPS。但企业自备电厂出售电源没有采用竞标形式,而是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的。


改革后,日本形成了6大电力实体,包括电力公司(10个)、电力批发公司(EPDC、JAPC)、独立发电商(IPP)、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特定电力企业以及企业自备电厂。日本改革前后的电力体系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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