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O与ISO相对应,指的是一种电网运行形式。ISO是RTO的前身,是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即FERC 888号、889号法令提出的,而RTO则来自FERC 2000的规定。与ISO可以不跨州不同,RTO则必须是跨州的,其职责是确保电网的有效利用和可靠运营。
DISCO(配电公司)、TRANSCO(输电公司)和GRIDCO(电网公司)是电网组织形式。实际上TRANSCO与GRIDCO指的都是输电网公司,只是因为GRIDCO是英国国网公司到美国收购一部分资产形成的,它成为英国对输电网公司的专门术语,而DISCO、TRANSCO则是美国的称呼。由于美国跨州之后资产的法律关系会发生变化,投资各方面都要受到限制,所以TRANSCO一般不跨州。
RTO可以看作若干个DISCO、TRANSCO和GRIDCO组成的联盟。不同的是:DISCO、TRANSCO和GRIDCO拥有产权,是具有盈利性的独立经济实体,但无调度权;而RTO没有产权,但拥有其组成成员授予的调度权。
根据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即FERC 2000的要求,电源和电网要分离。南方公司拥有高达300亿美元的输电资产,因此,如何在资产重组上既符合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即FERC 2000的要求,又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成为其必须考虑的内容。最后,经过比较和慎重考虑,南方公司采用了TRANSCO将资产委托给有经验的第三方经营,自己保留产权的方式。为了保证受托者能自动维护股东权益,南方公司提出“公司运营业绩价格”的建议,将经营者的收益与股东利益挂钩。这种方法类似于租赁,南方公司只收租金(包括成本和合理回报),运行费用(可变成本)由经营者考虑,二者之和为输电费用。我们考察时,南方公司正在寻找经营者和周边电网的合作者。
在发电资产上,南方公司也采用同样的方式,将发电资产的经营权转让出去,只保留了产权。改革后,南方公司成为一个纯粹的控股法人,只担任出资人职责,其发电资产和输电资产相分离,各自成为在财务上独立的法人。
三、美国电力考察随想
在美国电力考察加州电力危机过程中,令我感触颇深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启示1:中国应保留一个强大的国网公司。加州电力危机一出,国内拆分国电公司的呼声减弱了许多,并导致2002年电力改革采取了折中的方式,最终保存了国网,而没有采用“0+4”的破碎的、激进式的改革模式。2003左右的美加大停电和欧洲大停电,使采取破碎式改革的几个国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虽然期间中国也出现过部分地区的拉闸限电,但从未出现全国性的电力短缺和大停电事件,电网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如果没有当年对加州危机的深入思考,没有充分认识到电力安全的重要性,没有保存国网公司,而是采用“0+4”的破碎的、激进式的改革模式,陷入“休克疗法”的误区,那么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肯定会付出沉痛代价。
启示2:在对PG&E(太平洋天然气电力公司)的考察过程中,PG&E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就是一家Utility Company,其发展包括电力、天然气等具有网络化供应特性的城市公用网络服务业务,其这一特点正好与我一直坚持的中国未来电力体制改革方向之一——发展城市公用网络供应商的模式相吻合,为我的这一主张提供了现实案例,令我印象深刻。
启示3:美国“蓝迈”电力交易市场也对我产生了巨大的震撼。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公司治理、资本市场研究的经济学者,我到过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纳斯达克交易所,也参与设计组建了中国的股票市场,对证券交易市场比较熟悉。但是当我第一次参观“蓝迈”电力交易市场时,不论是在视觉上还是从内心感受上,它都令我十分震撼,我没有想到电力交易所原来可以和股票交易所一样,也有像股票交易所一样的场所,有席位,有金融中介, 来这里买电的原来是为了卖,而不是自己用,像“倒股”一样“倒电”,能有如此成熟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因此,它对于我有关在中国发展电力交易所的主张极具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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